虚假宣传 自食苦果(案例16)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2012年8月,广东局接到投资者实名投诉,反映辖区H证券公司某业务人员明知“某指数分级基金”的次级份额属于非保本产品,但仍将其宣传为保本产品,投资者购入后出现大幅亏损。
 
    经查阅相关文件,广东局发现H证券公司代销的分级基金次级份额,需承担对该基金优先级份额本金的有限补偿责任,在成立后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并非保本产品。
 
    部分客户反映,销售人员在产品推介会上声称该产品为保本型基金,不会亏本,所以才拿出毕生积蓄购买。在广东局进行核查时,相关销售人员对此先是予以否认,但在投诉人提供的现场录音等证据面前,低头承认了违规事实。
 
    监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向H证券公司进行了通报,该公司意识到,自身在开展基金代销业务时,过于强调业绩导向,对执业人员的营销行为疏于监督和管理,导致营销人员采取隐瞒风险甚至将非保本型基金宣传为保本基金等手段推销产品,诱导客户买入。在事实和证据面前,H证券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对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营销人员分别采取了警告、通报批评及扣罚绩效奖金的问责措施。
 
    为弥补投资者损失,排除潜在纠纷,H证券公司采取了多种补偿措施,包括向10余名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经济补偿20余万元,联合基金产品发行人对其他购买了该产品的客户进行回访和安抚,并设立专项补偿资金,备付后续可能因类似原因给客户造成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