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收益不可取 监管惩处不留情(案例17)

发布日期:2017-11-15 浏览次数:



    广东辖区J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发了荐股软件并通过该软件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2014年以来,广东局先后接到多名投资者实名投诉,反映J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其历史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向投资者承诺一个服务期内收益可达20%,结果却造成投资者大幅亏损。
 
    接到投诉后,广东局通过暗访、突击抽查和全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J公司在向潜在客户推广其投资顾问业务时,对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不实宣传。该公司数名业务人员多次向投资者表示,公司推荐个股的成功率达到八成,一个服务期的收益有20%左右。
 
    而经核查比对,公司相关投资顾问服务历史业绩与上述营销宣传内容不符。
 
    现场检查掌握的证据还表明,J公司在业务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疏漏,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公司在对客户进行回访时,也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核实公司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承诺收益等违规行为,从而导致业务人员普遍采用夸大过往业绩、承诺投资收益等方式推广业务和招揽客户。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2014年10月,广东局对J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公司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纠纷,积极回应客户的合理诉求。最终,对因业务人员违规承诺收益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J公司给予10余万元补偿。